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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年度实施方案审查要点

2014 . 07 . 13

  川环办函〔2012〕2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建设监督与管理,确保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实施方案的质量,合理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审查要点。

  第2条 本审查要点适用于四川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重点示范区和典型带动区项目的年度实施方案及技术设计文件的咨询审查。

  第3条 重点示范区年度实施方案审查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典型带动区年度实施方案审查由项目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年度实施方案审查分为政策与技术审查和技术性审查。政策与形式审查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技术性审查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进行初审并提交书面初审报告,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会议审查,并形成专家审查意见。

  第4条 审查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必要的现场踏勘和设计沟通,对全套实施方案文件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查,提出明确完整的审查意见和优化建议方案。

  第5条 实施方案的专家审查意见分章节编写,具体内容和格式参照附件。

  实施方案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技术路线、分项内容与主要构造物方案、设计概算、招投标方案、机制建设与运行管理方案等。

  第二章审查形式

  第6条 政策与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年度实施方案是否在省项目库中;

  2、年度实施方案设计单位承担的工程是否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内;

  3、年度实施方案文件的有效签署是否符合规定;

  4、年度实施方案文件是否齐全;

  5、实施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减灾防灾、土地使用等规定;

  6、年度实施方案工期符合性,招投标方案的政策符合性。

  凡是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实施方案,一律不予受理,退回上报单位。

  第7条 技术性审查的主要要求:

  1、技术标准与建设规模应符合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总体方案和有关规范文件精神;

  2、年度实施方案文件深度及内容应符合《四川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 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规定(以下简称《编制指南》);

  3、实施方案应符合突出成效、经济可行、技术集成、节约资源的原则,体现环境保护生态化、生态建设景观化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特色,并处理好相互关系;

  4、年度实施方案须达到规范要求的内容和深度,工艺优化,概算合理并能满足设计需要;

  5、实施方案应最大限度提升农民环境利益,受益农民面要达到相应要求;

  6、实施方案要提出项目所在地农村环境保护机制和体系建设年度任务与目标,项目建设与项目运行管理要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运行。

  第三章 总体评价

  第8条 核查实施方案与规划的符合性,设计文件的完整性,文件组成和内容应符合《编制指南》的格式和深度要求,内容尝试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9条 核查重点示范区年度实施文件执行总体方案的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中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一系列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第10条 年度实施方案文件所体现的环境成效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先进性、施工操作性、受益农民面程度。审查实施方案是否可达《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实施方案指标体系》要求情况。

  第11条 客观真实的反映年度实施方案文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缺陷。

  第四章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12条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技术包括取水口隔离、水源防护区划分、水源标志设置、水源污染防护四个子项技术。

  第13条 审查年度实施方案中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内容是否符合《四川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要求。

  第14条 河流、湖库水源防护区范围:取水口陆侧岸边上游 50 米,下游30米范围的区域;地下水水源防护区范围:应大于井的影响半径,且不小于 30米。傍河取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参照此要求执行。饮用水水源地物理隔离设施建设,应以此确定的防护区范围为准。

  第15条 在每一饮用水水源地原则上设立两个界标、两个交通警示牌、一个宣传牌。界标设立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地理边界;交通警示牌设立防护区的交通边界;宣传牌在设立保护区取水口或人群易聚区。界标、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的设置与式样须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技术要求》(HJ/T433-2008)要求。

  第16条 针对重点流域饮用水源地,可采用生态拦截技术实施水源地保护,生态拦截系统可由流域农田减量施肥子系统、生态拦截沟渠子系统、前置库子系统、生态缓冲与隔离防护子系统等构成。生态拦截示范技术原则上在重点示范区内试点建设。

  第五章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第17条 农村生活污水连片处理技术模式选取需综合考虑村庄布局、人口规模、地形条件、现有治理设施等,结合新农村建设和村容村貌整治,参照《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20 号)、《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74-2010)、《村庄污水处理设施技术规程》(CJJ/T163-2001)、《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4-2008)等规范性文件。

  第18条 审查年度实施方案中农村生活污水工程内容是否符合《四川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要求。

  第19条 农村生活污水连片处理实施方案审查顺序及要点:

  1、人口、水量确定:项目区实施生活污水处理的服务人口。按照《镇(乡)村给水工程设计规程》(CJJ123-2008)中的参数参照确定污水量。

  2、聚居形态:聚居人口在100人以下或污水水量在10m3/日以下宜分散处理,不宜建集中收集管网系统;聚居人口在1000人以下或污水水量在10-100m3/日以下宜结合实际情况分散与集中相结合,宜依托自然地形,采用单户、联户和集中处理结合的技术模式,合理利用现有沟渠和排水系统,集中收集管网建设投资超过集中污水处理主体建设投资,宜以分期处理为主;聚居人口在1000人以上或污水水量在100m3/日以上宜以集中处理为主,收集系统建设投资与污水处理厂(站)建设投资比例高于2.5:1 的地区,原则上不宜建设集中收集管网。

  3、规划涵接:实施生活污水处理的村庄与聚居点须与项目所在县的《新农村建设规划》相协调,已按规划完成建设的新村聚居点以及规划中确定保留的分期居住点项目优先实施,已有规划尚未实施的村庄,原则上污水处理与新村聚居点建设同步实施。

  4、处理模式选择:对于10m3/日以下排放的生活污水,宜根据不同情况采用庭院式小型湿地、沼气净化池和小型净化槽等处理技术和设施;对于10-100m3/日的联户,宜采用有微动力的好氧与氧化塘、湿地、快速渗滤相结合或一体化装置等技术处理生活污水;对于100m3/日以上的集中处理或经济发达、人口密集并建有完善排水管网的村落,应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宜采用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等二级生物处理技术。

  第20条 鼓励分散农户使用将生活污水处理与农田径流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面源治理集成技术,因地制宜建设生态沟渠、氧化塘。

  第六章农村垃圾处理

  第21条 农村生活垃圾连片治理技术模式选取需综合考虑村庄布局、人口规模、交通运输条件、垃圾中转和处理设施位置等,推行垃圾分类,同时参照《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20 号)、《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74-2010)等规范性文件。

  第22条 审查年度实施方案中农村垃圾处理工程内容是否符合《四川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要求。

  第23条 审查中注意实施方案中垃圾收集与转运配置的合理性。公用垃圾池:服务农户数量10 户左右、服务半径100m 左右、容积以不低于1m3 为宜;垃圾收集站:原则上每个自然村或新村聚居点建立1 个垃圾收集站,垃圾站规模为每1000人日处理能力为1 吨左右;专用垃圾收集车:支持村内垃圾收集使用短距离运输工具,每辆车服务人口为500-600 人,垃圾收集半径小于2km,原则上不支持镇垃圾集中转运的大、中型运输车辆购置;垃圾压缩中转站:原则上要与区域垃圾收集体系建设规划相协调,主张建设多乡镇共享的区域垃圾压缩中转站,原则上不支持单乡镇垃圾压缩站建设。

  第24条 鼓励农业秸秆产量较大、畜禽散养密集区域的连片村庄,适宜结合沼气、堆肥等农业生产废弃物处理工程,采用“有机垃圾资源化利用+其它垃圾转运无害化处理”模式。在重点示范区内,可开展生活垃圾、畜禽养殖粪污、农田秸秆、菌渣的综合集成利用与处置试点项目。

  第七章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第25条 审查年度实施方案中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内容是否符合《四川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要求。

  第26条 审查实施方案中注意区分:年存栏20头猪单位的散户与年存栏猪单位在20头以上,500头以下的专业户处理模式。户养散户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以沼气池建设为主,重点推广国家标准规定的池型,开展沼气综合利用;养殖散户周边应有足够的可以消纳粪污的农田或林地。原则上不支持以吸粪车运输粪污的异地处理,不支持吸粪运输车辆购置。

  第27条 养殖小区的粪污利用和处理,要与当地农业生产发展相结合,主要支持因地制宜建设“猪-沼-果(菜)”等生态模式,建设模式要与《2011年四川省规模化畜禽养殖业主要污染物减排核查方案》(川环发〔2011〕20号)中养殖场建设、污染防治要求相一致。

  第28条 在畜禽养殖密集的重点示范区,鼓励建设区域性的以畜禽养殖污染物综合利用为目的的有机肥中心,其技术要求需符合《四川省规模化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实施的技术要求》(川环发〔2012〕16号 )。

  第八章其它工程

  第29条 连片村庄历史遗留工矿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的选取,应根据污染源类型和当地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选取适宜技术开展治理。

  第30条 农村地区历史遗留工矿污染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需在之前开展了污染场地环境风险评估,并就土壤修复或生态恢复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对该内容实施方案的审查,需将风险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作为附件列出。

  第31条 农业面源污染突出的典型地区、国家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的优先控制单元,结合村庄环境连片整治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试点示范,建设有机农产品基地环境保护设施,其实施方案的审查需按照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75号)要求执行。

  第九章概算审查

  第32条 实施方案概算应按报审要求的造价编制,按照《四川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规定的编制办法,审查所列概算项目、概算费用组成、费用标准和计算方法等。其中,概算项目应按项、目、节内容要求计列,不得随意归并和调整;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应列出详细的计划购置清单。

  第33条 评价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单价及费率取用的合理性,核查概算工程量与设计工程量的一致性。可参照环境保护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技术指南》中的有关投资标准进行审查。

  第3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