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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4 . 07 . 13

  (川财建〔2012〕356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环保局:

  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同意将四川省纳入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范围的复函》(财建函〔2012〕5号),为规范我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四川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11月7日

  四川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的作用,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环保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号)和财政部、环保部与四川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协议》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以下简称示范资金)是指为有效解决农村区域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完善农村必要的环境基础设施,健全农村环境保护体制机制而筹集的资金。示范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补助资金、省级财政配套资金和市、地方政府按比例要求落实的配套资金。

  第三条 示范资金实行“突出重点、计划合理、示范先行、确保实效、专账核算、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使用原则。

  第二章示范资金的支持范围

  第四条 示范资金重点支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域以“四县一库五河” (即丹棱县、温江区、郫县、都江堰市;双溪水库;思蒙河、濑溪河、西充河、嘀江大英段、南河新津段)为重点示范区域和典型带动区域(岷江、沱江及嘉陵江流域)。具体包括:

  (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二)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

  (三)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散养密集区污染治理与农村废弃物综合利用;

  (四)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

  (五)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

  (六)其他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措施。

  第五条 示范资金不予支持的项目包括: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污染企业搬迁项目以及单纯改变污水排放去向的管道工程、自来水厂、供水管网建设等基本建设项目。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

  (三)大型垃圾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设项目。

  (四)有明确责任主体(尚未被依法破产或注销工商登记及因其他事由丧失责任能力)的工矿企业污染治理项目。

  (五)与解决村庄环境污染问题关联性不强的项目,包括饮水解困、道路硬化、街道亮化、村庄绿化、产业结构调整等。

  (六)与现有其他国家资金支持方向存在重复的项目。

  第六条 示范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和公务车辆、办公用房购建等支出。

  第三章示范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 示范资金项目采取竞争立项方式进行分配。即通过引入公开竞争机制,环保厅、财政厅在备选项目中选择符合政策要求的项目,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由环保厅、财政厅审核批准立项。

  第八条 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每年确定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地区(以下简称示范地区)。示范地区应编制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实施方案,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与示范地区人民政府签订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责任书,财政厅在签订责任书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中央和省配套资金下达示范地区。

  第九条 示范地区政府应制定配套资金落实方案,明确治理所需资金来源,包括中央“以奖促治”和“以奖代补”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以及乡(镇)、村、农户的资金投入。重点示范区地方政府按照不低于1(中央和省):1(地方配套)的配套比例投入资金,其中:“温江、郫县、都江堰”片区地方政府按照不低于1(中央和省):2(地方)的配套比例投入资金;典型带动区域地方政府按照不低于1(中央):0.175(省):0.325(地方配套)的配套比例投入资金。地方配套资金是指,地方政府以财政预算、农民投工、投劳、或整合其他涉农资金以项目配套,其配套项目必须符合实施方案中“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技术及工程内容”的要求。

  第十条 示范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示范地区财政部门应将中央、省及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统一管理,专账核算,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由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实施合同以及实施进度,凭合法有效支出凭证提出报账申请,经县级环保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县级财政部门支付项目资金并进行日常核算。此外,应预留示范资金工程尾款,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支付。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经费以及考核验收、开展监督监测等工作经费,由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列入部门预算安排。各地应通过地方财政和村庄自筹落实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建成后的运行费用,以确保环境综合整治的持续效果。

  第十二条 在示范项目竣工结束后,经有关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审计部门对项目投资决算进行审计,若该项目有节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示范地区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在申报下一年度示范资金预算时,应同时提出结余资金安排建议,报财政厅、环保厅批准。

  第十三条 示范项目应按照工程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大宗物资、设备、技术或服务等,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应实施政府统一采购。杜绝盲目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严格控制进口设备购置费用。

  第十四条 示范资金支持的乡镇、村应当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将示范资金安排和使用详细情况、项目安排和具体实施等情况,在项目办理竣工审计决算后一个月内,向受益地区群众张榜公布。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将有关情况在财政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以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财政厅会同环保厅或委托评审机构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为掌握项目所在地中央农村连片整治资金拨付情况,财政厅要求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含省)、地方同步、同比例拨付资金。并以每半年后10日向财政厅报送资金拨付情况(格式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对示范区项目未按计划进度实施,为完成预定任务目标或资金落实不到位的,财政厅、环保厅应追缴上年度已下达资金、核减或停止下达本年度预算,对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处分。

  第十八条 示范县(市、区)财政和环保部门应于年度计划完成后2个月内将上年度预算执行及审计情况报财政厅和环保厅。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成效、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以及地方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管理措施、项目考核验收情况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示范地区财政和环保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财政厅和环保厅备案。

  第二十条 根据省政府有关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工作要求,示范地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合理整合涉农资金,确保配套资金落实到位。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有效期为二年,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