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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14 . 07 . 13

  (川环发〔2012〕5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确保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环保部、财政部《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环保部《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环保部与四川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协议》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2年至2014年中央专项资金支持四川省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的申报、审批、下达、招投标、施工建设、验收、运行维护、监督监测、档案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是指为有效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建立农村环境保护机制,而连片开展的行政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综合性污染治理项目。

  第四条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按照“四连片”原则进行项目设计:

  问题连片:以农村水污染防治为核心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地域连片:以“整县”、“全流域”等地理单元连片为示范重点;

  方式连片:以农村生态环境建设为主线,实行相关资源整合连片推进;

  管理机制连片:以农村环境管理机制创新,连片推进农村环境保护体系化与标准化建设。

  第五条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管理和实施,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协调联动,创新机制、先进示范,公开透明、追踪问效”的指导思想组织实施。

  第六条 示范项目主要支持以下内容:

  (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二)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

  (三)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散养密集区污染治理与农村废弃物综合利用;

  (四)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

  (五)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

  (六)其他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措施。

  第七条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以建制村(含涉农居委会,下同)为基本实施单元;项目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对项目实施统一的组织管理监督;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含涉农街道办事处,下同)为实施主体,对项目建设与管理、以及项目建成后的设施运行、维护全过程负责。市、县(区)环保局、财政局分别负责项目申报、日常监督管理和资金监督管理,省环保厅、财政厅负责组织向国家申报。省环保厅、财政厅负责组织编制《四川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示范市(州)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大农村环保投入力度,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机制。

  第二章 项目的组织管理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环保厅与示范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任务、完成时限、预期目标等要求。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需有专门机构负责项目的实施。根据实施方案,按照示范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组织示范项目招投标和采购,确定示范项目实施单位(包括施工单位和采购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施工合同、采购合同和监理合同。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示范项目目标责任制,将示范项目工作成效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内容。

  第十二条 市(州)环境保护局和财政局负责示范项目实施的日常指导和监管,保证示范项目实施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示范项目实施周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四条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域以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基础较好;重点流域和水域;地方政府积极性高,资金配套能力强的地区作为重点示范区域,带动全省典型带动区域(岷江、沱江及嘉陵江流域),作为中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示范区域。

  第十五条 按照《四川省“十二五”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库建设方案》要求建立国家项目库,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从国家项目库中选取。重点示范区域项目的项目库一次性建成,典型带动区域的项目库分年度申报,扩权试点县需报市级备案。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模式,采用定期申报征集与日常申报相结合的办法,每年10月底前,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将已纳入省级项目库拟申请纳入下年度国家项目库的项目报送环保部、财政部审查。

  第十六条 省环保厅 、省财政厅按照“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基础较好,重点流域和水域,地方政府积极性高,资金配套能力强”的原则和要求,对县(区)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的项目通知下达各地。

  第十七条 重点示范区域要按照《四川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重点示范区实施方案(2012—2014年)编制指南》要求,编制三年的总体实施方案。同时按照《四川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 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要求,编制年度实施方案。

  典型带动区域通过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编制。

  第十八条 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技术和财务可行性评估。根据专家评估报告,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负责对重点示范区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批;典型带动区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环保局和财政局对其实施方案审批,报省环保厅、财政厅备案。

  项目实施方案必须明确项目建设的工程量、投资估算、工期、项目建设管理与长效管理、资金使用、项目验收等要求。

  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将依据实施方案下达项目年度资金计划。

  第四章 项目工程建设

  第十九条 业主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的相关规定,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审批文件,组织项目工程建设招投标。

  投标人须具备国家《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环境工程、市政工程废水乙级)或省级《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等级确认证书》(废水甲级)及以上资质,且同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或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投标人注册资金不得低于300万元。

  投标人不得借用他人资质证书参与招投标。

  第二十条 中标单位须在招投标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与业主签订工程建设(或施工)合同,并将工程建设(或施工)合同项目所在地的市(州)环保局备案。未完成工程建设(或施工)合同备案的,不得进场施工,县(区)财政局对该项目不予报账。

  第二十一条 实行项目义务监督员制度,县(区)环保局要协助业主选取村民代表作为项目义务监督员。

  义务监督员应具备较强责任心、公德心、政治觉悟和奉献精神,具备一定的知识水平,主要负责建设施工单位原材料进场数量的核定。义务监督员严禁由项目建设施工方人员充当,并不得借故“吃、拿、卡、要”。

  第二十二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工程建设和项目验收的,县(区)人民政府须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提前一月书面报请原审批部门同意,并报省环保厅、财政厅备案,延期期限不超过3个月。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方案内容一经审查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客观原因需进行项目建设内容调整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审批。

  调整方案不得降低治理目标要求、压缩投资及规模等,否则不予调整。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实施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资金控制。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业主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参与工程监督管理。

  第五章 统计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项目建设月报制,项目运行年报制。在项目建设施工期,各市(州)环保局要于每月5日前向省环保厅、财政厅报送项目的月度建设进度和实施情况。示范项目建成运行后,各市(州)环保局要于每年1月底前,将辖区内示范项目上年度的运行情况及环境成效报省环保厅、财政厅。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要精心组织项目实施,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建立项目建设管理、工程施工、资金管理、验收考核等专项档案。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所在地当地党委、政府要做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的会议纪要、印发的有关文件和污染源档案等资料的收集,建立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档案。

  第六章 技术指导

  第二十八条 针对区域性突出的问题类型,实施方案要选取先进性与实用性相结合,辐射带动范围广(突出连片效益)的技术路线,技术模式要与运行管理模式相适应,并注重技术集成和改进创新。

  第二十九条 重点示范区域要确定一个省级以上的科研院校为项目技术支撑和依托单位开展示范区建设。

  第三十条 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单位需持省级及以上环保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专项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给排水和环境卫生)设计资质。实施方案的承担单位应派员配合编制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和资料收集,参与实施方案的探讨,因地制宜的选择技术方案并分析其可操作性,掌握建设内容和标准,了解工程投资情况。

  第七章 项目的考核验收和绩效评估

  第三十一条 重点示范区域的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州)环保局、财政局提出预验收申请,市(州)环保局、财政局组织预验收后,报请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组织项目验收。

  典型带动区域项目由市(州)环保局、财政局组织项目验收,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备案,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抽查。

  验收资料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单位申请验收的文件;省、市(州)审批的实施方案及审批文件;项目建设及试运行情况报告;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单体工程建设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招投标相关材料,项目工程建设(或施工)合同,项目建设档案资料,工程监理报告,项目资金财务决算报表及凭证复印件,竣工决算报告,村务公开资料,相关图片资料,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制度及运行管理费用落实情况,其他与项目验收有关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参照《全国农村连片整治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0〕178号),按照重点示范区项目实施总体方案组织项目总体验收。项目验收内容包括:工程量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责任制的建立与落实情况、村民满意度、乡镇环保机构建设、标识标牌设置、连片整治示范效果、项目运行保障措施等。

  第三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评为不合格工程:未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同意,擅自更改项目实施方案或设计方案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的;未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项目建设内容的;存在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等违反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和财经制度行为的。对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由省环保厅、财政厅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第三十四条 示范项目验收一年后,重点区域项目由省环保厅、财政厅组织绩效评估,典型带动区域项目由市环保局、财政局预审,再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组织审查。评估结果反馈州(市、地)和县人民政府并上报环保部、财政部。

  第三十五条 奖惩制度。各地示范项目考核和绩效评估结果与下年度资金安排挂钩。对于不合格工程和绩效考核评估未达到实施方案目标要求,以及违反本办法其他相关要求的,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取消示范资格以及停止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停止下年度该地区资金申报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八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政府对连片整治项目的实施建立督办工作机制:

  (一)责任制度。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督办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具体承办人员,向省环保厅报送名单,以便明确责任,加强联系,形成督办工作网络。

  (二)检查制度。各地对转办、交办的事项,应进行登记,对时效性很强的事项及时进行检查办理。

  (三)通报制度。各地及时通报督办事项的办理进度、质量、效果等有关情况。

  (四)考评制度。建立健全督办工作考核评比制度,把督办工作质量和效率纳入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及机关工作质量综合评估的范围,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扬、表彰;对工作差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 各级环保、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示范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向上一级环保、财政部门报告,督促业主按要求完成示范项目建设和做好项目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以及示范项目取得实效。

  第九章 项目长效机制

  第三十八条 自项目验收之日起,业主负责项目的日常运行管理(市人民政府有规定的除外)。示范县(区)要建立项目运行维护费用保障制度。

  第三十九条 项目所在地政府要落实镇级环保员制度、村级保洁员制度,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巡查,并设立环境举报公开电话,鼓励村民参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在项目运行期内,县(区)环保局要参照“重点污染源”的监察管理程序,对项目的运行管理情况按季度组织进行环境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