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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14 . 05 . 01

  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2.2应急领导机构

  2.2.1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

  2.2.2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2.2.3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2.4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3应急工作组

  2.3.1综合协调组

  2.3.2应急监测组

  2.3.3污染控制组

  2.3.4事件调查组

  2.3.5医疗救治组

  2.3.6应急保障组

  2.3.7治安维护组

  2.3.8宣传报道组

  2.4专家组

  2.5市、县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3预防与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监控

  3.2预防工作

  3.2.1加强风险排查

  3.2.2加快平台建设

  3.2.3加强预案管理

  3.2.4加强风险评估

  3.2.5加强日常监管

  3.2.6加强应急联动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及发布

  3.3.2预警行动

  3.4预警支撑系统

  4应急响应

  4.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4.1.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4.1.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4.1.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4.1.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4.2应急响应原则

  4.3应急响应程序

  4.3.1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4.3.2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4.3.3Ⅲ、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4.4信息报告及通报

  4.4.1报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4.4.2报告时限和程序

  4.4.3报告分类

  4.4.4事件通报

  4.5应急处置

  4.5.1现场应急处置原则

  4.5.2指挥协调

  4.5.3现场控制与处置

  4.6应急监测

  4.7安全防护

  4.8应急终止

  5新闻发布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调查评估

  7应急保障

  7.1经费保障

  7.2装备物资保障

  7.3通信保障

  7.4人力保障

  7.5技术保障

  7.6责任保险

  7.7宣传教育

  7.8应急培训

  7.9应急演练

  8奖惩

  8.1表彰

  8.2责任追究

  9附则

  9.1名词术语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9.3预案解释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规范程序,明确职责,提高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境内或跨省(区、市)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突发环境事件(不包括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和指导市(州)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平战结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源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经常性地做好思想、预案、机制等工作准备,加强培训,开展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应急状态下实行特事特办、急事先办。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组织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加强联动,信息共享。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完善环境应急监测网络,充分发挥部门、行业优势和专业救援力量的作用,实现资源信息共享。

  科学规范,处置有效。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管理中的参谋作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确保一旦有事能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应急工作组、专家组、市(州)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组成。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2.2应急领导机构

  2.2.1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

  省人民政府成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人民政府协助分管环境保护的副秘书长和环境保护厅厅长担任。

  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卫生厅、省外办、省国资委、省安全监管局、省旅游局、省国防科工办、省畜牧食品局、省通信管理局、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省气象局、省公安消防总队、省政府新闻办、四川电监办、四川保监局、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公司(四川石油管理局)、中石化西南石油局、成都铁路局、四川省军区、武警四川省总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2.2.2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我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类别等情况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

  (2)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省直有关部门、专家及应急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3)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省直有关部门提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保障、救助支援;

  (4)及时研究处理突发环境事件重大事项;

  (5)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7)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发布。

  2.2.3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环境保护厅,由环境保护厅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其主要职责为:

  (1)积极主动为指挥部当好参谋助手,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搞好上传下达和对一线处置工作的监控,督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市(州)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按要求落实各项处置措施;

  (2)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授权下,依法组织协调我省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3)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监测和预警体系;

  (4)组织修订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组织环境应急有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6)组织建立和管理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平台和专家库;

  (7)完成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4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与单位和协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周围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负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控制;协助司法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与管理,负责涉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事故性质,负责协调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电力、医药、医疗器械等救援物资、设备的紧急调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后的恢复工作。

  教育厅:参与协调学校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学生及教职员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公安厅:参与、协助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危化品、危险废弃物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实,协助党委、政府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控制事故直接责任人和追捕违法犯罪逃逸人员;负责丢失、被盗危化品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破坏环境资源罪等立案侦查工作。

  监察厅: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依法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民政厅: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理工作。

  财政厅:按照《四川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省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指导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社会保险相关问题处置工作。

  国土资源厅:参与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运输厅:参与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水路的保通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和伤病员的运输。

  水利厅:参与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事件调查工作,负责提供相关水文资料,协调河流的调水、配水;负责鱼类死亡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负责对地方电力、水利工程及自用船舶、渔船、所管辖水库库区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

  农业厅:参与涉及食品原产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农业环境污染、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以及农作物病虫害等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监测和处理。

  林业厅: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防以及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商务厅: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的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

  卫生厅:组织协调卫生部门按《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负责认定“中毒”情况。

  省外办:负责协调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有关涉外事务。

  省国资委:配合协调参与所监管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安全监管局: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高危行业(领域)企业生产环节涉及环境安全的生产储存设施风险源监管工作;负责判断安全生产事故类型和性质,查明安全生产事故释放的化学品种类和数量。

  省旅游局:参与旅游团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国防科工办:负责本省军工企业厂区内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事件调查工作。

  省畜牧食品局:参与畜禽养殖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及扑灭等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负责协调航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协调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

  省气象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预测预报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省公安消防总队:参与污染物泄漏、爆炸、燃烧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急性中毒或较大社会危害的灾难事件的抢险救援。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

  四川电监办:负责电力系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事件调查工作;提供应急处置电力保障。

  四川保监局:负责指导保险公司积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及相关保险的理赔工作。

  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公司(四川石油管理局):负责石油系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中石化西南石油局:负责油气勘探开发过程中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中石化其他单位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成都铁路局:负责本系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提供铁路运输保障。

  四川省军区、武警四川省总队: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规定,协调组织驻川部队、武警部队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3应急工作组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控制组、事故调查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治安维护组和宣传报道组等8个应急工作组,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3.1综合协调组

  牵头部门:环境保护厅。

  组成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

  职责:在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和报告、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2.3.2应急监测组

  牵头部门:环境保护厅。

  组成部门: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气象局。

  职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2.3.3污染控制组

  牵头部门:环境保护厅。